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