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位于公路两侧的房屋,应当在公路用地边界处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并在两端设置出入道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公路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