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基数和增量中相当于养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应当用于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

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定额,安排足额资金用于收费公路养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