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清晰、准确、易于识别。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与城市道路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际公路的交通标志设置的衔接,保证公路交通标志的连续、系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