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道、省道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道、省道经批准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该路段的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

除前款规定外,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责任发生转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