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在履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