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