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医务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地方病防治工作。对从事地方病防治、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有效的防护、医疗保健和津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