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地方病重病区实行巡回义诊。有条件的地方病重病区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专科门诊,加强对地方病现症病人的治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