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地方病重病区实行巡回义诊。有条件的地方病重病区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专科门诊,加强对地方病现症病人的治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