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不宜人群生存的地方病重病区,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移民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