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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

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不宜人群生存的地方病重病区,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移民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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