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市和地方病重病区县(市、区)建立防治重大疾病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地方病防治工作,研究解决下列事项:

(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病防治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病重大病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方病防治职责;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地方病病因和防治药品、防治方法、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五)宣传、普及地方病防治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的合作与交流;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地方病防治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