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的防治采取改水降氟、砷的措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的防治采取控制高氟、砷石煤生活燃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