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后投入使用的电梯满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在电梯和住宅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方式等维护保养记录信息;
(三)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服从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的应急指挥调度;
(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立即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
(六)不得将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七)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八)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九)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