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落实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依法定期公示收支费用情况。
电梯所有权人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电梯所有权人的分户账列支由其承担的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户账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鼓励、支持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更新、改造老旧电梯。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