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三)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四)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联系电话和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等,并保持完好;

(七)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八)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

(十)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

(十二)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十三)在电梯内安装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十四)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