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选区的划分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