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一条有效选区的划分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