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