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