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一)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规划;(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四)进行土地出让、划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