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认定、登记和公布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告施行。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