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能源、林业和草原、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