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安全的重大事项,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