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禁止不当利用,防止过度开发。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筑:
(一)开办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等;
(二)开办民间工艺品、文物经营场所;
(三)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四)建设文化遗址公园;
(五)设立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教育、研学教育等活动;
(六)开展旅游业、传统手工业等经营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价值传播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