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一)成立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

(三)设立社会公益基金、捐赠合法财物;

(四)提供技术支持;

(五)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