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级、旗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灭失、损毁的,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值评估并向社会公示。确需降级或者撤销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灭失、损毁的核定撤销,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以予以撤销,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