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