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种类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识、保护界桩、警示牌匾或者网围栏,配备视频监控、红外报警和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防护设施。各种类型保护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