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