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和日常巡查;(二)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三)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属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四)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