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未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属于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属于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所有人不明确、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不可移动文物未设有保护管理专门机构的,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选聘文物保护管理员,协助保护管理责任人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调查、保护和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