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符合文物遗存分布实际和保护工作需要,确保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