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