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