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信用制度,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