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