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