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