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