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加强屠宰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推进畜禽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