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定点屠宰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