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定点屠宰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禁止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