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禁止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