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旅游、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跨区域开放合作,统筹组织旅游形象和旅游市场推广宣传,推动区域间旅游市场交流互动与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间旅游市场双向互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区域间旅游市场秩序,塑造区域性国际化旅游市场品牌。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