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统筹政府主导和市场配置,合理布局旅游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丰富旅游市场产品供给,推动传统山水观光旅游转型升级,与其他领域和行业跨界融合,促进城乡全域旅游协调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旅游市场秩序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