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提示潜在风险等事项,对旅游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