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组织、接待老年旅游者的旅行社或者为老年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老年人旅游存在的潜在风险、健康要求等进行提示,配备具有基本医疗急救常识的导游或者工作人员,选择适合老年旅游者的旅游项目,不得安排高风险或者高强度的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