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组织、接待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和提供研学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安全人员,随团和驻场做好安全教育和防控保障,不得开展高风险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