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利用城乡民俗、古民居、古村落等历史文化和生态农业、生态环境等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利用自有房屋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住宿、餐饮、停车、观光、土特产销售、农家乐体验等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保证房屋安全,具备治安、消防等安全条件,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