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三十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活动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建立安全保障、预警和游客疏导、分流制度等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举办民族、民俗等旅游节庆活动或者演唱会、马拉松等文体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保证节庆活动或者文体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