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徕旅游者或者推销产品、服务。景区景点、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以及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