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景区景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旅游者游览体验的行为:

(一)在景区景点出入口设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在景区景点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自由观光、摄影;

(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为游览过程中的旅游者拍摄照片。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