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已经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安全许可、食品安全许可等相关证照;(二)具备开具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等相应条件;(三)不存在损害消费者、旅游者权益记录或者欺骗、强制购物和强制消费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